第一条 “移动医疗”教育部-中国移动联合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通过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征得委员所在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移动医疗”教育部-中国移动联合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临床医学、信息学、管理学或相关学科的知名同行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15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 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定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 监督和审查开放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4、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5、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的重要学术活动;
6、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两次通讯会议;
2、 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1-2次开放基金课题评审;
3、 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 通过 E-mail等方式与实验室保持日常的紧密联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到会人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不低于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寄送简报等工作,为委员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连续一年)而不能经常性地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委员,实验室可召开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时,应由管理委员会讨论,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审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