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移动医疗”教育部-中国移动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联合并依托中南大学建设的实验室。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以“有利于中国医疗信息化事业发展、有利于中国移动长远发展、有利于中南大学长远发展”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的任务围绕教育信息化尤其是医疗信息化领域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取得原始创新成果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相关学科建设,培养相关领域创新性复合型人才。其目标是将联合实验室建设成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校企协同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条 为加强联合实验室的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参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联合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中国移动、中南大学是联合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单位,其共同职责是:
(一) 共同指导联合实验室运行和管理,支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 建立联合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三) 实验室建设经费在建设期内由中国移动拨付人民币2000万元,建设期完成后由中国移动和中南大学共同支持建设。
第六条 中南大学是联合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联合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联合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
(二) 提供办公场地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 负责遴选、推荐联合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四) 组织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联合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联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负责聘任联合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批准联合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审核经费预算。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一) 由教育部司局级领导或中国移动集团公司领导或中南大学校领导担任。
(二) 年龄不超过60岁。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中国移动和中南大学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任期5年。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化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其所属机构提名调整。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开展成果评价、促进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由中南大学组织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一) 学术造诣高,在教育和科技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二) 年龄不超过70 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合作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经该领域国内外知名专家自荐和同行推荐并经严格选拔评选产生,人数不超21 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年龄不超过70 岁,任期为5 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章联合实验室人员设置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1-2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联合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一) 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二)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三) 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原则上每届任期为5 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 个月。
第二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可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的人事制度。联合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内容应充分结合我国医疗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并充分征求中国移动与中南大学的需求及意见。任务书由教育部审核下发。
第二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任务书经中国移动、中南大学双方认可后可做年度性的调整。涉及重大变更的相关内容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设立选题流程制度,实验室立项选题以任务书中规范的实验室建设目标为准,依据实验室运行实际情况,经中国移动和中南大学双方约定后,每年年中,确定下一期选题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联合实验室每季度向管理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形式以邮件为主。
第二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需建立顺畅的日常沟通机制,与中国移动定期开展学术、成果交流、工作推进等会议。会议以当面沟通、远程电视电话会等形式为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要当好中国移动智囊团、情报站的角色,积极跟踪移动医疗的前沿技术、商业模式及最新政策,及时向中国移动提供在医疗信息化领域的咨询报告及建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条 联合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三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设立专项基金促进青年教师、研究人员、开发人员等团队的建设和发展。在青年教师的聘期内,通过设立培育项目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支持优秀年轻人才开展国际交流,每年根据实际需求可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或专职研究人员,出国交流或开展合作研究。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只包含如下科目,并实行设置最高上限比例管理。
(一) 科研业务费
1、 试验/测试/计算/分析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分析测试中心)的设计、计算、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2、 能源/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 会议/差旅费
4、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
5、 其他:是指除预算表中已列示的预算分类以外的其它支出,一般仅包括与实验室建设任务相关的评审鉴定费、招标费。注:根据审计意见,专项经费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招待费、礼品款等。
(二) 实验材料费:
(三)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维修费。
注:单体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时,须在报账明细中逐项说明购置设备的用途和必要性,列明设备的用途、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国别、单价、台件等。
(四) 实验室改装费:实验室零星维修,如屋面维修、外墙粉刷、室内门窗及灯管更换;水电项目设计改造,如水管、电路、光纤光缆铺设等支出。提示:不得用于实验室设施购置、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建筑物修缮。
(五) 协作费(不超过20%):中南大学(含附属医院)以外的其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的费用。
(六) 劳务费(不超过15%):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得列支有工资性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临时工、返聘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劳务费。预算科目备注中应根据具体要求填写人数、发放标准及发放次数,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尽可能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七) 绩效费:总体不超过5%。单项课题不超过30%。
(八) 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不超过10%)。
(九) 主任基金(不超过10%):
(十) 管理费(不超过10%):
(十一) 财务审计费(不超过2%)
(十二) 发票税费(按实际比例缴纳)
第三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运行经费的使用与报销程序须符合中南大学财务规定。联合实验室预算只限于规定科目,不能超过相应比例。超出开支范围的特殊用途,需报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须向管理委员会成员公开,并向科研部、财务处、学校主管领导书面汇报、备案。
第三十五条 决算经费需以第三方财务审计单位(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依据,审计费用由联合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六条 联合实验室运行经费的使用与报销程序须符合中南大学财务规定。超出开支范围的特殊用途,需报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报账。
第三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运行经费的拨付:在通过学术委员会主持的阶段考核和评估后,直接向中国移动集团公司提出申请,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应按合同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应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估。评估以年度计划为依据,由学术委员会进行,主要内容为联合实验室工作完成情况、学术成果、行业推动、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应围绕中国移动医疗信息化战略的实际需求,以提供拓展医疗信息化业务的创新性解决方案、应用案例和咨询报告,并努力转化为可广泛应用、可产业化、能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教育信息化应用项目为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 专利、软件著作权、论文等学术产出以考核质量为主,不考核数量。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中文名称为移动医疗教育部-中国移动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为Joint Laboratory for Mobile Healthing, Ministry of Education - China Mobile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
第四十二条 加强联合实验室信息化工作。联合实验室根据需要可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联合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联合实验室名称,专利和技术成果归属双方共享。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联合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联合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举办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文未尽事宜,按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